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4-30 14:0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4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某国外运动品牌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被公认为世界“四大跑鞋”之一。因为被众多成功企业家和政治领袖所青睐,在美国及许多国家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经营该品牌的公司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
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占领了跑鞋市场很大的份额。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随着该品牌市场拓展,“新百伦”就是“NEW BALANCE”的概念已经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并广泛接受。在各类搜索引擎中,以“百伦”、“新百伦”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也都指向“NEW BALANCE”的产品。不到十年时间,中文名“新百伦”已经迅速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和认知。
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的时候,有人却因为失去了“存在感”而苦恼,而且此人还声称“新百伦”是地地道道的“冒牌货”,还把新百伦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周某是广东人,也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周某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甚至有顾客经常询问其产品是否是“NEW BALANCE”。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