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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侵犯商标权纠纷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23 16:5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某某塑胶集成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某塑胶有限公司网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原告青岛某某塑胶集成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青岛某某塑胶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8日A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称,A公司是“天智达”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近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产品宣传广告,在近200个产品网站上打着A公司的旗号进行铺天盖地的自我产品宣传,B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商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10000元。此前,A公司通过公证处对5个主要网站上的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图片和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显示网页顶部有B公司名称,产品图片有A公司注册商标和A公司名称。
接到起诉书后B公司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律师作为代理人,李瑞庆律师通过庭前调查和阅卷,在庭审时提出如下意见:1、B公司股东刘某之前系A公司骨干业务员,以上涉案网站注册号均是其在A公司干业务时注册,涉案图片由其上传,更换公司后没有及时撤掉A公司的产品图片,无侵权主观故意。2、网站上虽然有B公司名称,但是产品图片上既有A公司注册商标又有A公司名称,并没有B公司名称,B公司并不存在使用A公司商标宣传自己产品的情况,不属于侵犯商标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在自己网站、网页上宣传别人产品和公司名称的行为,只有B公司在有A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图片上使用B公司名称时,才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法院裁判:
庭审结束后,中院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几轮调解最后两公司达成和解,B公司考虑多种因素,同意向A公司支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补偿23000元,向A公司移交所有网站用户账号和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