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29 14:4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一、目的:指导我们依法实施城阳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区建设和村镇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阳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
三、依据:当所依据的文件修订时,本办理程序及有关规定随之将被修订。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14日省九界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4.《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青岛市城阳区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青政字[2001]65号)
四、具体规定:
1.拆迁前期准备工作:拆迁申请人备齐以下材料,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a.《拆迁申请书》
b.《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d.《拆迁计划》(附软盘)
e.《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附软盘)
f.有效的评估结果张榜公开情况或送给当事人的回执
g.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大会通过的拆迁计划、实施方案的相关材料
h.需落实的制度情况(公示、接访、监督、概算制度)
i.拆迁工作实行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两种方式。委托拆迁的,订立委托合同;若在国有土地上自行拆迁,拆迁人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
2.注重事项:
a.为使文本规范、条理清晰,拆迁申请人应到拆迁办领取《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格式样本。
b.申请人制定本次拆迁《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注意向被拆迁当事人征求意见(包含套型、面积数、补偿方式及其他要求),将方案送拆迁办进行初审。经办人员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持审核的方案召集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报拆迁办审核通过。
c.房屋评估情况,申请人要对拟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将结果及时反馈到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手中,对存在疑点以及需要进行评估复核等问题,要在方案公布之前解决好,将回执保存好。
3.拆迁办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五日内发布《拆迁通告》。
(1)注意事项:
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公开张贴《拆迁通告》、《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复印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拆迁人在拆迁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公示栏,全面地公布、公开与拆迁相关的事宜。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工程建设概算分析、监督举报电话、房屋评估资料等事项。同时,在该区域内设立拆迁接访室,及时妥善解决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纠纷,增加工作透明度.
4.监督拆迁实施
(1)拆迁办现场督查拆迁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及时了解拆迁进度和遇到的问题,便于早清楚、早介入、早化解,避免产生并激化矛盾
(2)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申请人应在拆迁期限到期前半个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核发延期《拆迁许可证》、发布延期《拆迁通告》。
(3)发布拆迁通告以后,拆迁当事人才能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是违法行为。
5.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房产处提出书面裁决申请。三十日内房产处依法裁决。
6.拆迁办受理行政应诉或申请法院执行
7.经办人员将拆迁档案归档、备案。
五、拆迁安置补偿:
城阳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严格按照《青岛市城阳区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安置补偿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