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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刘祥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6-13 08:5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容留卖淫案-刘祥琴
审判法院:崂山法院
案号:(2018)鲁0212刑初181号
主办律师:刘祥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8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村其经营的慧阳足疗店内,容留卖淫人员陈某与柯某进行性交易,并以微信扫码方式得嫖资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8月14日22时许,在上述地点,容留卖淫人员何某与李某进行性交易,得嫖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8月14日22时20分钟,在上述地点,容留卖淫人员何某与初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中嫖客进入卖淫场所并与卖淫者形成意思联络,性行为是否完成不影响对被告人刘某容留卖淫行为的认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所提该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刘祥琴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高校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法律功底。且曾任广州某上市外资企业法务部助理工程师职务,常年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刘祥琴律师为人真诚正直、思维缜密、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流。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长业务:公司法务、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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