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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成功辩护案例-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6-13 08: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贩卖毒品成功辩护案例-田翠丽
被告人:
陈某,男,1983年10月8日生,户籍河南省某市。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9日被告人陈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住处两次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底在其住处容留王某、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向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62克欲用于贩卖,当晚,蒋某将冰毒送至被告人陈某的住处交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蒋某住处及车上搜出冰毒各一包,共重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以容留吸毒、贩卖毒品(未遂)罪移送公诉,2015年8月17日、2016年10月114日、2016年5月19日开庭审理,期间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没有异议,对贩卖毒品的指控辩称只想购买20-30克,不是162克毒品的持有人。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
1.容留他人吸毒系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2.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3.其只表示要购买20-30克冰毒,购买行为尚未完成,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是162克毒品的持有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
1.被告人陈某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162克),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情节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陈某事前与蒋某商定从其处购买毒品欲用于贩卖,挣点钱,事发当日蒋某携带毒品到陈某处交给陈某后,陈某转身进入卫生间查看毒品,蒋某进屋吸食毒品,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否认贩卖毒品事实,指控陈某贩卖毒品的主要证据是陈某本人的供述称“想买20-30克卖,准备了1万元”没有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陈某虽有购买毒品意图,但欲购买的毒品未交付,没有收到毒品,购买行为未完成,没有联络买家进行毒品出售,之前也没有固定的买家,卖出的行为没有实施,不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尚出于犯罪预备状态,不应承担贩卖毒品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认为涉案的毒品已经交付,被告人陈某也不应对毒品数量的总额承担责任,而仅应对其欲购买的二三十克承担非法持有的责任。法院判决认定因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罪仅有本人供述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不予认定,但其对蒋某交付的毒品是明知的,并且在公安机关前来侦查时将毒品藏至卫生间的热水器上,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持有,依法判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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