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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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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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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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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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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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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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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成功辩护案例-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6-13 08: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贩卖毒品成功辩护案例-田翠丽
被告人:
         陈某,男,1983年10月8日生,户籍河南省某市。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9日被告人陈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住处两次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底在其住处容留王某、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向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62克欲用于贩卖,当晚,蒋某将冰毒送至被告人陈某的住处交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蒋某住处及车上搜出冰毒各一包,共重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以容留吸毒、贩卖毒品(未遂)罪移送公诉,2015年8月17日、2016年10月114日、2016年5月19日开庭审理,期间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没有异议,对贩卖毒品的指控辩称只想购买20-30克,不是162克毒品的持有人。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
        1.容留他人吸毒系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2.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3.其只表示要购买20-30克冰毒,购买行为尚未完成,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是162克毒品的持有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
        1.被告人陈某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162克),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情节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陈某事前与蒋某商定从其处购买毒品欲用于贩卖,挣点钱,事发当日蒋某携带毒品到陈某处交给陈某后,陈某转身进入卫生间查看毒品,蒋某进屋吸食毒品,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否认贩卖毒品事实,指控陈某贩卖毒品的主要证据是陈某本人的供述称“想买20-30克卖,准备了1万元”没有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陈某虽有购买毒品意图,但欲购买的毒品未交付,没有收到毒品,购买行为未完成,没有联络买家进行毒品出售,之前也没有固定的买家,卖出的行为没有实施,不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尚出于犯罪预备状态,不应承担贩卖毒品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认为涉案的毒品已经交付,被告人陈某也不应对毒品数量的总额承担责任,而仅应对其欲购买的二三十克承担非法持有的责任。法院判决认定因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罪仅有本人供述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不予认定,但其对蒋某交付的毒品是明知的,并且在公安机关前来侦查时将毒品藏至卫生间的热水器上,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持有,依法判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电话:150 9223 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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