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王涛
【案情介绍】
刘某伙同他人多次共同盗窃电信的基站设备,在一次盗窃中被人发现,采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逼退,几人乘机逃走,因为他们采用的暴力手段导致受害人车辆受到损伤,几次涉案金额达数万元,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抢劫和盗窃罪起诉了刘某。
刘某的家属通过朋友找到笔者,要求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会见了刘某4次,从会见的过程中,根据刘某自己的陈述,结合我阅卷的内容,我感到这个案件定性为抢劫罪的证据不是很充足:
第一,刘某自己没有承认砸车;
第二,笔者会见时,刘某否认其实施过暴力行为;
第三,公安笔录中没有证人指认刘某实施暴力行为,
第四,光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认证。
基于上述几个疑点,根据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笔者决定完全按照盗窃罪的辩护思路来,最终组织了如下的辩护词:
【辩护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经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法条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再经过今天的庭审质证,我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抢劫罪的关键证据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盗窃罪,且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现在我们向法庭发表如下
辩护意见,请审议、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对被告人触犯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转化型抢劫罪,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具有盗窃数额较大或接近较大和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情节之一。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欲行盗窃的物品价值很低,只有一千余元,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被告人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根据《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的规定: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强制、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的伤害和威胁,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盗窃转化抢劫行为。
2、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所谓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本案当中,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事发当时,其只是负责开车,用石头砸车的行为是其他两个犯罪嫌疑人所为,并且受害人并没有明确指认事发当时是被告人刘某用石头砸的车。并且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两名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是两个人拿石头砸车,也就是说,到现在为止,事发现场到底是两个人还是三个人用石头砸车,并不确实,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疑点 ,并且无法排除,结论也不具有唯一性。本案并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予其改过、重新做人的机会。
1、被告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其他三次盗窃行为,到案后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
3、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其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危害不大,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积极退赃,属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5、被告人系初犯,无刑事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幼儿需要抚养,希望法院能考虑上述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关于被告人触犯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且有自首、坦白、退赃、主动缴纳罚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予其改过,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判决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刘某家属看到判决书的时候,喜极而泣,同时笔者也感到很大的成就感。帮助被告有起刑5年的抢劫罪转化为2年的盗窃。
王涛律师,法律研究生,现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部主任律师。王涛律师学习、研究法律十余年,从业期间办理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民事、商事案件,并为各大小公司、行政机关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投融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及处置,获得客户广泛认可与好评。逐步形成了“稳健、务实、勤勉、高效 ”的执业风格。
同时,王涛律师还热衷于公益事业,其为多个公益组织成员,常年援助弱势群体,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王涛律师团队已有业务地域范围包括山东、天津、秦皇岛、湖南、浙江、上海、福建、四川等地。
王涛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执业务实沉稳,思维敏捷,沟通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棘手案件。其具有独特的办案视角和思路,往往让众多案件柳暗花明,从而获得案件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及精准的法律推理让对方当事人输得心悦诚服。
王涛在执业中,秉承专业、敬业、典范的服务理念,用真诚和专业慰籍渴求需要帮助的案件委托人,竭诚服务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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