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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获缓刑-蓝恭佳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5-09 08:3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抢劫案获缓刑-蓝恭佳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214刑初332号
主办律师:蓝恭佳
关键词:抢劫 缓刑 出租车宰客
案情简介: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预谋到青岛汽车北站开“黑出租”赚钱。2017年2月4日下午,李某驾驶张某提供的黑色尼桑轿车,载张某至青岛汽车北站处,由张某以付15元就可拼车送至李家女姑为由,将刚在青岛汽车北站下车的被害人钱某2(女,27岁)骗上车。二被告人以钱某2下车地点不是青岛汽车北站为由,故意驾车绕行青新高速即墨段,途中采取胁迫方法,迫使钱某2交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给李某,并由张某强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钱某2账户转入张某账户1300元,所收费用超出正常费用87.5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服务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系主犯,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过程:
2017年8月9日第一次开庭,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张某辩护律师蓝恭佳辩护词: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抢劫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抢劫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2、刑事侦查第二卷第42页,钱端端说,“在我走出出站口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就过来问我去哪里他有车可以拉我,我说不用了,这个男子就一直说他的车便宜把我带到了一辆黑色轿车旁边,那个男子把副驾驶座门打开后就把我推上车让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当时车后座上还坐着一个男子,然后这个男子就对车里的司机说我要坐他的车,然后该男子就把门关上了司机就直接开着车走了”,而据二被告人笔录,是张某始终在车下冒称乘客以顺路名义拉客,而不是说“他有车可以拉我”。拉到小女孩后由张某领小女孩上的车,而被害人笔录说“那个男子把副驾驶座门打开后就把我推上车让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当时车后座上还坐着一个男子”。以上两点二被告人笔录一致,这与被害人陈述有矛盾之处,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害人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通过绕路、事先准备价目表等形式,为他们的高收费找一个合理的理由,结合二被告人从大年初四(2017年1月31日)就开始到城阳汽车北站拉客及刑事侦查第二卷第12页提及的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在汽车北站又拉到一不认识路、前往流亭机场的乘客,要价500元,讨价还价后定价450元的事实,判断被告人仅是希望在正月这个客流高峰多赚点钱。
再者,本案有几个案件细节,被告人拉客地点在城阳汽车北站(周围警察及监控摄像头密布)、无其他作案器械仅事先准备价目表、将被害人送至约定的目的地、第二天被抓时被告人正在城阳汽车北站干黑出租,被告人的这种黑车拉客宰客行为与一般抢劫案件的特点有明显的区别。黑车宰客是青岛乃至全国各大车站存在的一个乱象,就像青岛“38元”大虾,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对于这种现象应由相关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治理。
综上,通过种种案件细节,可看出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抢劫。
2、本案被告人是以相应的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作为代价,而并非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驾驶天籁从北站向西由夏庄上高速,行驶至即墨西下高速,途径阎家岭向南行驶至西元庄,从西元庄向西到了双元路,后由正阳路绕入高新区,后从空港工业园又回到双元路,最后到李家女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绕路有错在先毋庸置疑,被告人费尽周折,最终还是将被害人送至目的地,被告人是没有主观恶性的,恳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
被告人给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一定伤害,为此,被告人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控一个人构成犯罪,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而且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几位证人的证言也听是听被害人所述,属于间接证据,因而不能排除被害人虚假夸大陈述遭到抢劫的合理怀疑。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7年9月27日第二次开庭,经法院庭前做工作,认真对被告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表示认罪,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向本院提交悔罪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张某辩护律师蓝恭佳辩护词:
一、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恶习不深,良心未泯,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被告人也挥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定会痛改前非。希望法官念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现自愿认罪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被告人给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一定伤害,为此,被告人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四、本案被告人是以相应的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作为代价,而并非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驾驶天籁从北站向西由夏庄上高速,行驶至即墨西下高速,途径阎家岭向南行驶至西元庄,从西元庄向西到了双元路,后由正阳路绕入高新区,后从空港工业园又回到双元路,最后到李家女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绕路有错在先毋庸置疑,被告人费尽周折,最终还是将被害人送至目的地,被告人是主观恶性是较小的,恳请法院予以考虑。
最后,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实际状况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尽早让其回家照顾孩子及老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出租车服务为幌子,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乘客当场交出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并禁止其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活动。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活动。
蓝恭佳律师,中共党员,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部门主任,半岛都市报“最具读者口碑的好律师”,找法网首席律师。蓝恭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其带领的精英团队按照“一人接案,集体研究、分工协作”的方针,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蓝恭佳律师在多年的执业中创造了优异的成绩,代理各类案件几千件,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受到了主管部门、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蓝恭佳律师所属的运策所的主要业务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特别专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公司法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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