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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假释期内入室抢劫经律师辩护在法定刑期内判处最低刑罚-郝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5-09 08:3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嫌疑人假释期内入室抢劫经律师辩护在法定刑期内判处最低刑罚-郝洪超
案号:(2017)鲁0214刑初269号
案由:抢劫罪
主办律师:郝洪超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刑某、吕某持电警棍、钢管至本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78号王某的暂住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王某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0元。赃款分肥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刑某、吕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建议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酌情判处。被告人刑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被告人刑某、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刑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刑某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到案后揭发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立功;
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4、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
2、系初犯、偶犯;
3、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预谋抢劫后,准备作案工具,分别采取持钢管殴打、持电警棍吓唬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刑某的辩护人提出刑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该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执释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刑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与剩余刑期二年八个月零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三、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千八百元。扣押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该所公司法务部部门副主任,另系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办案心思缜密、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城阳律师界具有较高的声誉。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系法律快车、华律网等多家知名法律咨询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 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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