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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之法律分析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9-05 13: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昆山砍人案之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根据案发视频显示:8月27日晚上21时36分,一辆宝马车直行方向红灯状态,其转向从机动车道上压实线进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前方一辆电动车。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一女,女的将电动车推倒路边台阶后,两人上前跟电动车男交涉,期间电动车男拨打手机可能是要报警,而两人转身离开。这时,宝马车司机突然下车,手指电动车男不顾拉扯冲上去,一顿拳打脚踢,之前车上下来的男子也参与其中。电动车男左躲右闪,被打的连连直退。宝马司机嫌打得不够,跑回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对着电动车男一顿乱砍。谁知在砍的过程中,长刀脱手掉到了马路上。电动车男抢前一步捡起长刀,宝马司机上前夺刀,被按倒在地。电动车男反过来对着宝马司机一顿乱砍。宝马司机中刀后转身逃走,电动车继续追砍至监控画面外。根据报道,宝马司机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结合视频显示情况,就该事件刘祥琴律师团队做一简单法律评析。所有信息基于视频显示,如有出入以案件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专业律师团队评析】
这起事件给我们刑法界出了一个难题,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也十分复杂,不是一言半语就能解答清楚,具体事情还需具体对待。我们对“正当防卫”权的适用持谨慎态度。
首先,这个案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在这个案子中被害人刘某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先对电瓶车男于某某进行殴打,在于某某并未回击后,仍回宝马车里取出长刀,砍向于某某,对于某某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于某某在此时是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即使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仍需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和时间。这个案子可以考虑于某某是属于特殊防卫。
什么是特殊防卫,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于某某对刘某某有行使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对于特殊防卫的情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认为只要是特殊防卫,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还得考虑防卫的时间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了赋予公民在面对侵害时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应扩展为支持被侵害人可以对侵害人实施打击报复。
其次,应该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呢?
正当防卫是为了防卫侵害人实施侵害,当侵害人已经没有侵害能力后,就应该停止正当防卫,否则将构成事后防卫。在本案中,于某某抢到刘某某的刀后,虽然刘某某已经没有行凶工具,但刘某某仍有夺刀行为,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尚未解除,此时于某某攻击刘某某是在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内,后于某某持刀追击刘某某的行为,则有事后防卫的讨论空间。
从视频上看,于某某在刘某某逃跑后又追上去砍他,这个行为该如何评价?
这种情况需要分别讨论,正当防卫是为了阻却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最开始刘某某从宝马车中拿出一把长刀来,他在被攻击后朝车的方向跑去,究竟是再去取攻击武器还是只是逃跑仅从视频材料中无法得知,如果车上真的还有其他武器,本案不被认定为事后防卫的可能性大。如果刘某某只是想要逃跑,于某某仍追上去攻击他,则应属于事后防卫。这点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后做专业界定或者专家论证。
再次,学界对于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吗?
学界就此问题意见不一,张明楷教授认为正当防卫从客观的角度来评价,是属于牺牲侵害人的权利,保护值得法律保护的被侵害人的权利,应值得肯定,所以应该放宽对正当防卫限制条件的评断。
另有学者认为需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如果被侵害人在防卫的时候,存在报复侵害人的心理的话,则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怎么认定这个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都是比较严格的,否则可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一种印象,就是只要是被侵害了,就可以对侵害人进行无限反击。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都是从严把握,但这也的确导致很多时候,被侵害人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
【案例精读】
1. 王兆永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荣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鲁1082刑初498号
2. 刘燕妮、鞠远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鲁10刑终151号
【结尾】
我们呼吁出台详细的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把控标准,以统一司法尺度。现在我国正当防卫的把控界限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法院在审判时把握统一标准,也不利于被侵害人在面临侵害时对于自我保护限度的理解。
刑事司法案件复杂,最好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剖析。每个案件发生的背景和产生的结果都是错综复杂的。我们应当相信专业的力量和价值!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刘祥琴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高校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法律功底。且曾任广州某上市外资企业法务部助理工程师职务,常年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刘祥琴律师为人真诚正直、思维缜密、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流。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长业务:公司法务、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借贷纠纷等。咨询电话:18561472239,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