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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污水,污染环境被罚款又被判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07 13: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违规排污水,污染环境被罚款又被判刑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模式也不断得到优化。国家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已将保护环境列为经济优化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法律条文的修改,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极大地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下面律师通过一则案例,简要解读一下“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小李作为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烟青一级路东侧的铁件喷塑加工点的实际负责人,将清洗铁件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外排。2016年3月31日,经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从小李负责经营的加工点取样的1号池内的铁件冲洗水重金属锌排放浓度为27.5mg/L,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锌排放浓度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超标12.75倍)。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小李被传唤到案,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根据线索将小李抓获归案。
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水泵1个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小李因本案被先前羁押15日。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李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陶兴誉律师作为小李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
经过依法审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虽采纳了小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还是依法对小李作出判决,判决小李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万元。
相应地,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也对小李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了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小李由于自身的环境保护法制观念薄弱,为减少加工店的经营成本,违规向饮水源区排放含有锌浓度超标的污水。小李的这一行为,污染了水源环境,侵害到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最终也害人害己,小李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但身陷囹圄10个月,还需缴纳3万元罚金和6万元罚款。小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具有复杂性,影响整个环境链,牵一发而动全身;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周期很长,子孙后代无辜受害;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具有持续性,治标难治本,整治成本加大;污染环境造成的危害具有广泛性,受害的地域、人群、利益逐步扩大。
因此,为严格贯彻习近平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念,我国保护环境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广大的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我们不能存一时之贪念,以一种“无关乎自己”的态度实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最终害人害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保护环境,关乎你我,关乎子孙后代,势在必行。
附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陶兴誉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负责人,办理过众多的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3280831898,0532-5872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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