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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逼迫他人写下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09-27 13:1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因赌债逼迫他人写下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陷入赌潭不由己,早日知途为上策,索债手段够残忍,一朝抓获被判刑。
2016年10月份,被害人刘某与吴某等多人在一起打麻将,刘某身上带的钱输光后,向吴某借了一万元并打了借条,这一万元很快也被输掉。2017年1月9日晚,吴某叫来王某等其他三人将刘某带至一家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20多个小时,以威吓用针戳手指、殴打等手段胁迫刘某写了一张两万元欠条,在将刘某护送到家后又威胁其写下了欠32000元的欠条,将之前写的两万元欠条撕毁,后将刘某离开宾馆。脱身后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1月11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其他同案犯已另案处理。
【律师释法】
非法拘禁罪的处理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犯者,应当依法惩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吴某等人非法拘禁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达20多个小时,并对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向刘某索要非法债务10000元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写下超过非法债务数额的32000元欠条,主观上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在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遂依据《刑法》第274条、238条、25条、26条、65条、23条、69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处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处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审理告诫大家,不要沉迷于赌博,否则在心里上受煎熬又活受罪;同时警戒非法替人收账者,玩火必自焚,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罚。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电话:13061226292。办公室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