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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与容留赌博的法律风险与危害—城阳杨国华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4-15 13: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赌博与容留赌博的法律风险与危害—城阳杨国华律师
杨国华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实务技巧,做事认真细致、以诚待人、逻辑严谨。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收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合同审查、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本着“受您之托,为您执言”的服务理念,愿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杨国华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16606106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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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的危害不用说大家也都知道。每年春节闲来无事,一个桌子几个凳子,一副牌,围着一圈人吆喝声、辱骂声不绝于耳,气氛异常热烈,一桌子的钱,有些人为此倾家荡产,有些人为此妻离子散,更有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殊不知其已经构成赌博罪。最近沸沸扬扬的郭美美赌博案更为其带来了牢狱之灾。下面杨国华律师就为大家说一说关于赌博罪的那些事。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老长",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赌鬼、赌徒",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赌博的危害,一些人认识不足。有的人认为,"赌博只是一种娱乐而已,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赌博的乐趣而不会导致什么问题"。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大量事实表明,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赌博,阻碍了国家经济发展、民族振兴,甚至会使党员、干部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安全、富强。对赌博案例的研究表明,赌博有以下危害:
1、坏党风,失民心。赌博损害党的威信,贻误党的事业,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容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赌博败坏党的形象,赌民不思创业,参赌党员、干部不谋发展,失去先进性,群众对会党失去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2、生贪欲,伤性命。赌博助长不劳而获的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另外,赢钱的人乘兴而往,不分昼夜;输钱的人拼命再来,不顾饥寒;不断消耗,疲惫精神。长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赌博,必定会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有的老人赌博时受到刺激,当场死在赌桌上。
3、生事变,离骨肉。赌博经常是通宵达旦,盗贼每每乘机偷盗;煤气忘关,常常因此而发生了火灾、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机而使计,坏蛋窥伺以为奸。有的因赌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业破产。有的因缺赌资而参与偷抢等犯罪活动被锒铛入狱。赌博忘记了勤奋工作;忘记了父母妻子互相疼爱,失去了天伦之乐,变成了苦海;只顾自己的豪爽,不顾家人的怨气,致使骨肉分离,妻离子散。
4、坏心术,丧品行。一旦赌博,心中千方百计地在想要赢对方的钱财,虽然是至亲至朋对局赌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敌,只顾自己赢钱,哪管他人破产。在赌场之中,只是问钱少钱多,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5、失家教,费资财。赌博最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开始时,气势豪壮,挥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后来输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财产甚至集体财产、国家财产作为赌注。
6、耗时间,毁前程。大量浪费时间,有的通宵达旦,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工作、生活,玩物丧志。法律禁止赌博,赌博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违法会受处罚,也将毁掉前程。
大量事实表明,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参与赌博,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的危害巨大。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