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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成功取保候审—青岛城阳陶兴誉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1-14 16:1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寻衅滋事罪成功取保候审—青岛城阳陶兴誉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号,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丁某某家属在2015年9月20号晚上急匆匆从烟台来到青岛,找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陶兴誉(电话13280831898),向陶兴誉律师简单叙述了一下案情,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陶兴誉律师对案情有了简单的了解后,及时对案情进行了一个初步结论。在2015年9月22日,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丁某某,向丁某某详细地了解了案情,陶兴誉律师对丁某某及时地进行了心理辅导,缓解了丁某某的紧张情绪,并对丁某某的法律方面的问题疑惑进行了解答。
2015年10月14日,陶兴誉律师及时向当地公安办案机关进行了取保候审申请,向警方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陶律师在申请书中详细叙述了丁某某可以适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仔细研究了案情,批准了陶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从看守所回到了家中。丁某某及家属对陶律师由衷的感谢,感谢陶律师为丁某某所提供的法律帮助。
【法律条文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