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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有可能认定为强奸—杨国华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5:2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有可能认定为强奸—杨国华律师
案情:
王某17周岁,在董某13周岁生日聚会上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两人于2014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和9月份一天的凌晨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在9月份的一天,董某母亲下班后回到家发现王某与董某睡在董某卧室后报案。
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将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李瑞庆和杨国华对王某做了刑事辩护,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交锋。通过对王某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最后辩护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此案经青岛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和杨国华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接受指定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王某,并对其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会见后辩护律师详细研讨了案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初步辩护意见,走访了社区负责人详细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又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沟通,同时协调双方家属进行赔偿,最终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王某取得轻判争取了有利条件。
律师说法:该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笔者所代理的很多刑事案件都跟未成年犯罪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本应对王某从重处罚,但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时17周岁,系未成年人,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且系偶犯、初犯,无主观恶意,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受害人自愿,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所在居委会也愿意对其进行监护、帮扶。在此前提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对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此案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宣判,最终辩护人的观点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提醒:现在青少年普遍早熟,青春期缺乏及时的疏导,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没有深刻的认识,很容易误入歧途,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负起责任,以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几率。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杨国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