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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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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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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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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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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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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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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成功案例—韩鲜叶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电信诈骗案件成功案例—韩鲜叶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月以来,被告人等人在杨坤、段凌云经营的青岛森和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德润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虚假名义通过电话进行售后回访,并虚构退款事实诱使被害人同意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换购新的电子产品,趁机以劣质手机冒充正品手机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犯罪数额为131723元。
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针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诈骗数额应为31500元。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素霞的犯罪金额为131723元”,但是从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显示李素霞发货明细签收的有31500元,未到的有9000元,退货的有16350元,并非起诉书中起诉的数额,起诉书认定数额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上分析,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重要的是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就此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本案中未到的9000元和退货的16350元,虽然被告人李素霞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使得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受害人并没有因为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因此未到的9000元和退货的16350元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

从证据链上分析,诈骗罪既要有证据证明诈骗数额,同时也要有受害人陈述的事实情况相对应。但本案中受害人陈述的数额也未达到起诉数额,只是与签收的31500元大致相符。

因此,被告人李素霞实际的诈骗数额应当为31500元。
二、被告人李素霞是受人雇佣,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3年3月底被告人李素霞根据宋学芳介绍来到青岛德润森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是事业五部的普通员工,平常工作是由经理和主管负责分发客户信息单,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每天只负责打电话,填写好单子后交给经理主管,不负责发货,更没有真正见到过推销的货物,一直有很长一段时间不知道自己是在实施诈骗。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素霞只是一个受命于领导指派的普通职工,并没有接触到实质的诈骗环节,从头到尾都是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实行行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建议法院减少基准刑的30%--50%。
三、被告人李素霞具有立功情节,请求法院考虑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素霞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被告人李素霞属于立功,建议法院减少基准刑的10%--20%。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考虑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自始至终自愿认罪,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且悔罪、坦白很是诚恳,建议法院考虑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前待人友善,与亲朋好友相处融洽,并且是在被朋友引诱中进入该公司,属于偶然性犯罪。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认识不深,对从事的职业认识不深,才导致此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被告人系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对社会了解很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且悔罪态度良好,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素霞是受朋友宋学芳介绍来到青岛德润森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且在公司工作了一两个月后才了解到“手机是山寨的,银行卡中无钱”,之后了解到了情况但只是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暂时没换工作。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意识和犯罪数额上来看,其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大。
自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懊悔不已,进行了深深的自我反省和检讨,希望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对于被告人提供同案犯姓名等基本情况属于如实交代与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况,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是其他辩护意见都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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