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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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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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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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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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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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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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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判处拘役5个月——韩鲜叶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4 21: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判处拘役5个月——韩鲜叶律师

        2014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至青岛市李沧区李村河底集贸市场设点摆摊,向周围群众兜售疑似淫秽DVD影碟,后被当场查获,现场查扣疑似淫秽DVD影碟172张。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从被告人处缴获的172张影碟均为淫秽物品。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拘留第二天被告人家属委托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辩护人依法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未得以批准。
        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针对公诉意见,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刑事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后滞留现场,且未抵抗警方抓捕,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属于自首,请法院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得知来查两人是市场治安人员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跟随他们滞留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接着经口头传唤就到了浮山路派出所。
         一系列过程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并没有逃离现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动作,而是滞留在现场,也没有对抗警方的抓捕,这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是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贩卖172张淫秽影碟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也就是贩卖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市场保安的阻止,其贩卖行为并没有得逞。 
贩卖行为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要有买方存在,要有双方就买卖进行接触、磋商的行为。而本案中,从案卷材料看没有看到任何买方的存在,也没有被告人与买方进行贩卖交易的行为记录,172张淫秽影碟还未贩卖出去,因此被告人实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没有得逞。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摆摊设点将贩卖影碟,但是由于市场保安的阻止,172张淫秽影碟并没有贩卖成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贩卖的172张淫秽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比起既遂犯对社会危害性很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请法院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经过庭前沟通和庭审情况,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自首有异议,对其他辩护意见(包括犯罪未遂)均无异议。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自首和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其他辩护意见均采纳,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认为:巡逻协警发现被告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后已将其人身予以控制,后又与执勤保安共同将其送至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已丧失“是否投案”的自主决定权,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为出售牟利而购入了淫秽影碟,即使尚未售出亦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认为贩卖本身就分为贩与卖,贩即买进来,卖即卖出去。被告人只是将172张影碟买进来,但是并没有卖出去,一整个贩卖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针对这点仍需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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