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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区别——田翠丽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4 21: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某骑自行车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某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朱某追上王某,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倒在地,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某和她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某索要200块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被害人王某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某找1000元钱。随后朱某挟持王某到其家中拿钱,因王某没有找到钱而未得手。因王某父亲外出寻找女儿未果报警而事发。
讨论题:朱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罪还是构成普通抢劫?
概念:“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入户抢劫”规定了较重的刑期和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是与“户”的特殊性及法律对“户”进行保护的要求相适应的。
实践观点: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一、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 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进入户内,后因其他原因在户内实施抢劫,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管道维修工、装修工在入户维修、装修的过程中产生抢劫犯意而实施抢劫行为即属于在户抢劫。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户抢劫转化为入户抢劫,即入户前先有盗窃等犯意,后被发现,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至于盗窃行为是否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在所不问。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内。其它转化型抢劫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如入户盗窃后刚离开户,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属于一般抢劫。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而并非是指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个人观点:朱某的行为构成普通抢劫。
一、从犯罪构成看。朱某不具有入户的目的性,暴力、胁迫行为发生于户外,朱某入户取钱行为是前行为的继续,中间没有转化的空间,朱某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中间没有中断或其他阻却事由,就应当从何时何处开始实施行为来认定犯罪。朱某的暴力行为在户外已实施完毕,跟随受害人回其住处取钱,甚至该提议是由被害人提出的,中间犯意没有发生变化,如果以“户”的门外和门内进行界定,那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户外实施了威胁、胁迫行为,达到了足以抑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然后到门口停住了不进去,让受害人自己进入“户”取出财物交给嫌疑人,那么因嫌疑人并未入“户”,不认定为“入户抢劫”是普通抢劫。而本案朱某因抢劫的暴力行为已经在户外实施完毕,只跟随被害人“入户”取钱便认定为入户抢劫,显然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二、入户抢劫,保护的是家庭或者户这种特殊空间带给人们的生活安宁,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刑法的谦益性和立法政策角度来说,对“入户”要严格认定。
孤立的将朱某行为分开来看,入户了,也抢劫了,确实符合构成,但任何犯罪均不能孤立的看待案件、割裂案件,应从整体上系统的分析。举例一说:“甲抢劫乙,发现乙没钱或者觉得不好玩,就说,出来混身上也不带钱,走,去你家里搞一搞,然后去家里了”。这个是入户抢劫没有异议。甲与朱某的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此外,入户抢劫强调暴力的当场性特征,即在户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刑法对此中行为作出的加重处罚正是出于保护人们生活安宁权的考虑,尽量避免暴力发生于户内。且不论朱某对被害人的言辞威胁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单从案件本身不能看出朱某存在犯意的转化或其他行为。
朱某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