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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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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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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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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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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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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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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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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获法院轻判,获刑4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6-26 15: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贩卖毒品9克,经辩护获刑4年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3年11月18日和19日分别向严某出售毒品0.5克和1克,2013年10月和11月期间分别六次向严某出售毒品各1克,同时随身被扣押毒品1.5克,检察院建议在7年以上判处刑罚。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013年11月18日向严云鹤出售冰毒0.5克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不应认定为黄某出售毒品,应该认定为毒品赠与。
二、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黄某2013年10月、11月先后六次出售严某冰毒各1克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辩护人认为证明该六次毒品贩卖行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
三、对于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件的询问笔录的时间可以看出黄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出售毒品的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有一部分赠送给了严某,即便出售毒品也只向严某出售过,未向其他人出售过毒品,其毒品销售面极其窄,不具有有广泛性,社会影响和损害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哪些以贩养吸、以贩卖毒品为业或通过贩卖毒品赚取利润的人员。此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数量小。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可以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量为一克,属于数量较小,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城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认定黄某2013年出售0.5克毒品给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结合证据的充分性认定黄某2013年11月和10月间出售毒品与严某3次个1克为宜,并结合其吸食的情况认定黄某贩卖毒品5.5克,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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