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6-17 20:0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份,韩某(女)与其男朋友李某被城阳区公安局以非法持有毒品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审查过程中,韩某主动交代了其帮助李某介绍孙某购买毒品100克,和李某一同容留孙某、张某某吸毒的事实,后被城阳区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刑事拘留,被城阳区检察院依法逮捕,后被移送城阳人民法院审理。韩某被捕后其亲属委托城阳区一名律师进行辩护,在即将开庭前,更换辩护人委托本所李瑞庆律师辩护,李律师在短时间内多次会见韩某,查阅了案卷材料。
李律师辩护意见:
1、韩某第一次容留张某吸毒和容留孙某吸毒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容留吸毒罪,两次吸毒韩某属于参与者不是容留者;2、韩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主动如实的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容留吸毒和介绍帮助李某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韩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或轻处罚;4、韩某根据公安机关安排,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5、韩某向张某出售毒品的行为属于未遂;6、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院对韩某在7年至9年间量刑。
法院判决:
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采纳了李律师关键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韩某有自首行为,属于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最后判决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刑7年6个月,容留吸毒罪判刑6个月,两罪合并执行8年。判决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刑15年,犯容留吸毒罪判刑7个月,破坏财产罪10个月,两罪合并执行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