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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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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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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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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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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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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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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获刑5个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11-30 08: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马国新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8年3月22日生,无业,住址: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90号11号楼。
被告人马国新(化名),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批准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秀燕,被告人马国新及其辩护人李瑞庆、田翠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马国新在本市市北区阜新路8号楼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国新将刘某摔倒在路边隔离墩上,并击打刘某面部数拳,致刘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第4-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后被告人马国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国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2103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马国新因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我前去劝阻,被告人马国新反抗将我摔至路旁隔离墩上,并狠狠击打我面部数拳,使我当场昏迷,导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4-7肋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请求判令被告人马国新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马国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国新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系自首。2.被告人马国新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2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8号楼楼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马国新将刘某摔倒在路边隔离墩上,并击打刘某面部数拳将其致伤。后被告人马国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刘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第4-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国新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马国新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国新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韩云、孙志达、郭学静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谅解书、收条及调解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国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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