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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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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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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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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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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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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作些什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6-12 10:2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一、接受委托
1、
侦查阶段,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
侦查阶段,谁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3、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
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 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承办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由承办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3]《授权委托书》;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会见,存在哪些不同的情形?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地点: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1]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2]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哪些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哪些案件的有关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否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哪些法律咨询?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全相关规定;

(十)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主动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婴儿;


(四)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不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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