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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一人公司股东很危险!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14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公司法实务】一人公司股东很危险!
一人公司股东风险与防范
一、存在风险: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风险防范:
股东需要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在能不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就尽量不要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思想上要树立一个明确的意识,公司的财产并非个人的财产,不能随便公转私,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变为股东个人的财产。
第三,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交易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财务账册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编制财务审计报告,严格区分好公司与股东的财产。
律师简介
宁春竹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公司组织架构搭建、建立规范人事制度、审查合同与风险规避、劳动争议、进行企业培训等多项公司法律顾问事项,并熟知婚姻法,可为夫妻婚姻涉及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执业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高度认可。曾获得“2021年度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被聘为“青岛代理申诉法律咨询专家”“城阳红十字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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