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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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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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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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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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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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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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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作出处罚决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14 09:0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18时30分,曹某在国道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等红绿灯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某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后对曹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2mg/100ml,曹某对《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2021年1月20日,交通警察大队对曹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最后一段载明:“问:你看一下以上笔录是否与你所述一致?曹某答:不一致”。同日,某交通警察大队向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中载明:“……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问:对上述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听清楚了,不陈述和申辩……”以上告知内容系电子打印。但曹某在该告知上签字时手写了“我有异议”。交通警察大队向曹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1、程序合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陈述和申辩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一经违反则必然导致处罚程序违法。本案中,曹某在交通警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明确表示“有意见”,但某交通警察大队却并未听取曹某的陈述和申辩,在曹某签字后便不闻不问,导致曹某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交通警察大队在未进一步听取曹某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在充分调查事实后,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责令交通警察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心理,应坚持执法程序正当,坚持依法行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律师简介】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即墨分所执行主任。
协会任职:
青岛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社会兼职:
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团工委副书记、青岛市法学会“双百”讲师团成员、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讲师、城阳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曾获荣誉:
荣获“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等荣誉称号。
业务方向:
公司法律顾问、行政法务、婚姻家庭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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