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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作出处罚决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14 09:0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18时30分,曹某在国道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等红绿灯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某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后对曹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2mg/100ml,曹某对《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2021年1月20日,交通警察大队对曹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最后一段载明:“问:你看一下以上笔录是否与你所述一致?曹某答:不一致”。同日,某交通警察大队向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中载明:“……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问:对上述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听清楚了,不陈述和申辩……”以上告知内容系电子打印。但曹某在该告知上签字时手写了“我有异议”。交通警察大队向曹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1、程序合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陈述和申辩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一经违反则必然导致处罚程序违法。本案中,曹某在交通警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明确表示“有意见”,但某交通警察大队却并未听取曹某的陈述和申辩,在曹某签字后便不闻不问,导致曹某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交通警察大队在未进一步听取曹某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在充分调查事实后,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责令交通警察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心理,应坚持执法程序正当,坚持依法行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律师简介】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即墨分所执行主任。
协会任职:
青岛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社会兼职:
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团工委副书记、青岛市法学会“双百”讲师团成员、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讲师、城阳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曾获荣誉:
荣获“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等荣誉称号。
业务方向:
公司法律顾问、行政法务、婚姻家庭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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