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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辅警上路执勤是否系国家公务活动,辅警身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14 09: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辅警上路执勤是否系国家公务活动,辅警身份可否构成妨害公务的侵害主体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9日下午3点,某交警支队民警许某带领辅警贾某、张某在高速收费站执勤过程中,发现潘某驾车时未系安全带,因此现场对潘某开具《**市公安交通管理程序处罚决定书》。潘某因受到处罚心生不满,与贾某发生争执,致双方嘴唇碰在一起两次。2020年10月12日,某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潘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潘某不服该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经复议机关审理,本案中辅警在正式民警带领下上路执勤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潘某的行为应属于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属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因此撤销了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结合潘某及贾某的陈述、许某、张某的证人证言、交警现场执法录像、辨认现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2020年8月9日,潘某在高速收费口因交通违法被交警开具罚单后,因不满被开罚单一事,与现场执勤交警中的辅警贾某发生争吵,期间潘某亲了贾某嘴唇两下”的事实确实存在。贾某虽然是辅警,但执法过程中有正式民警带领,系受公安机关委派从事公务,其在执行公务中被侵犯的行为应被视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某公安分局将潘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属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另,某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13日受案,于2020年9月12日为该案办理延期,2020年10月12日向潘某作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时,已是该案件办结期限的最后一日,实质上已无适用快速办理的基础,同时也与快速办理程序简案快办、繁简分流的初衷不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律师简介
李瑞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6年,现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
协会任职:
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城阳区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城阳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会副会长,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联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入库法律专家,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校外导师,青岛市实验学校人文导师等。
曾获荣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优秀咨询专家、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青联委员、青岛市青少年维权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五四优秀青年、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等荣誉称号。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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