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1-03-04 14:0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城阳律师盘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如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按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