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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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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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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解疑假日期间收礼金属于受贿吗?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11-17 17: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国家官员收受财产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假期中,当个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在家中举行婚礼和葬礼,以及他们的孩子上学时。据称,接受“礼物”的人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力并承担一定的领导作用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礼物”的人通常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家庭成员职务国家人员具有管理和控制关系,收到的“礼物”以各种形式表示,或称为“礼物”或“红色信封”,通常以现金,外币,卡的形式购物,烟酒,保健品,手机,家用电器等,其特点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

因此,如果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么青岛城阳律师认为有必要在各种情况下进行分析以了解行为的核心本质。

1.收取“正常礼物”的礼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正常礼物”是指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在一定的特殊时间和地点,为了维持友谊,家庭亲情等,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产,例如委托商品和事务,与职务和接受财产的本国工作人员的权限无关。例如,父亲给儿子的财产的礼物,亲戚对年轻一代财产的礼物,同学,生病的同伴抚养费等,这些礼物都与国家有关。与职务的行为有关。它们只是个人的情感。它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和密友之间。当然,这不是贿赂犯罪,也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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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力与金钱的交易”的馈赠类型构成受贿罪。 “权力和金钱交易”是收受贿赂罪的本质特征,这反映在以下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汇款赚钱,并且由于接受资金的一方拥有和授权机构,使用其自己的职务帮助受托人处理需要处理的事项,因此流行的观点是,汇款的行为与应用。钱是根据请求发送的,接收钱的人知道如何发送钱。付钱给委托人的人,两者的目的是一样的,这当然是贿赂罪,基本上没有难理解的地方,在此不再赘述。

3.如果“简单接受财产”类型的礼物构成接受贿赂罪。这种情况是一个困难点,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正如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收受贿赂罪,客观上要求非法收受外国货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接受货物必须与他人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即必须存在“权力和金钱的交易”。这种“交易”的实质是,国家官员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出售”手中的权力,并将其作为商品来交换他人的财产。如果仅存在接受财产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协议,行为或意图,则它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贿赂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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