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9-07 14:3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1.青岛城阳律师介绍律师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 这种情况主要是审判员、检察、搜查员本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案件中的受害者、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其中包括他们的丈夫、妻子、父母、孩子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 有这种情况的事件显然是他们无法处理的。 作为事件的事务员,或者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公正性都会受到怀疑,同样不能接受。 所以,法律要求他们自己回避。 此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青岛城阳律师说,本人及其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种情况主要是办公人员及其近亲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事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事件的处理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们的利益,这也影响他们在审理中依法公正地处理事件。 因此,他们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青岛城阳律师总结了负责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律师、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调查阶段,由于证人为本案作证,鉴定人为本案提供鉴定结论,如果他们继续此案件,就容易受到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词、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鉴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一般站在当事人的立场。 如果他们以事务员的身份继续事件,就容易产生主观的单方面的认识,影响事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事务人员也必须亲自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