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8-17 11:0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城阳律师表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确定赔偿金额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和损害的订正标准。
1 .重婚的情况。 重婚行为构成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导致另一方配偶的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极为主观的感觉,不为他人所知,所以精神损害不能正确的计算,只能依靠法官的司法经验,根据行为者的主观恶意、情节、常识、医学鉴定等因素来判断。 关于物质上的损害也不存在。 例如,一方的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而伤害另一方的身体,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2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配偶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导致的损害结果与后者的结果相似。
3 .家庭暴力的情况。 这里的物质损害主要包括因身体精神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关于精神损害,法官也必须按照前面列举的标准决定。
4 .虐待家人的情况。 虐待家人的损害结果与家庭暴力时的损害结果大致相同。
5 .遗弃的情况。 物质损失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中对方应支付的部分。 精神损害根据上述规则确定。
损害除上述各项外,判决离婚时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也必须一并订正。 这些费用本不应该发生,因为一方配偶的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