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7-20 16:0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法律上规定,一个主体必须有某种行为,该主体必须有这种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非行政案件的被告必须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青岛城阳律师认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处理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这一特征表现在起诉人向行政机构控诉“不回答”的事件中。
3.行政应该表现出不作为事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态度的消极性,主要是不实质性地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实现和保护合法权益,即拒绝履行相对人的申请,不回答或拖延。 这一特点是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直接现象,也是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青岛城阳律师警告大家行政不作为事件是从行政管理对方的自主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事件的前提条件,也是此类事件的显着特征。 没有人申请,就不能发生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