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7-17 13: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薪金性,是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 公司按规定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共公积金,实质上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薪金。 青岛城阳律师分析的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常常是相关问题。 根据公积金自身的特性及其支付功能的限制,可以区分分割公积金和分割其他财产。
一、住房公共公积金性质和婚姻家庭财产归属
住房公共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撤销福利实物支付后,为建设新城市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等,在全国设立和普及的新制度
按照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主儿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核算标准,职工个人和所在公司按职工个人工资薪金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收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由专门人才储存、统一管理、专业使用。
本质上,住房公共公积金仍为福利,从原来的一次性物品福利分室改为每月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为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中购买、建设住房和家庭住房。
作为储蓄,住房公共公积金是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共公积金形式向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薪金,由职工个人拥有。 国务院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共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共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公司是职工缴纳的住房公共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拥有。
最高审判庭婚姻法解释第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政府补贴、住房公共公积金为夫妇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程中男女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住房政府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储的公共公积金虽然没有“实际获得”,但夫妇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肯定是“应该获得”的夫妇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可以在离婚事件中分割。 只是分割的时候,必须严格区分时间上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住宅公共公积金可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