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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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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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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7-17 13: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薪金性,是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 公司按规定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共公积金,实质上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薪金。 青岛城阳律师分析的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常常是相关问题。 根据公积金自身的特性及其支付功能的限制,可以区分分割公积金和分割其他财产。

一、住房公共公积金性质和婚姻家庭财产归属

住房公共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撤销福利实物支付后,为建设新城市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等,在全国设立和普及的新制度

按照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主儿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核算标准,职工个人和所在公司按职工个人工资薪金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收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由专门人才储存、统一管理、专业使用。

本质上,住房公共公积金仍为福利,从原来的一次性物品福利分室改为每月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为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中购买、建设住房和家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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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储蓄,住房公共公积金是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共公积金形式向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薪金,由职工个人拥有。 国务院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共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共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公司是职工缴纳的住房公共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拥有。

最高审判庭婚姻法解释第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政府补贴、住房公共公积金为夫妇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程中男女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住房政府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住房公共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储的公共公积金虽然没有“实际获得”,但夫妇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肯定是“应该获得”的夫妇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可以在离婚事件中分割。 只是分割的时候,必须严格区分时间上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住宅公共公积金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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