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6-01 09:3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城阳律师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拆迁”到“搬迁”,这一字之差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深意?在老的拆迁条例上“脱胎换骨”的新条例又有哪些根本性变化?
1、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分家
原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青岛知名律师分析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获得了大量利益,使得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官商合谋”现象。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开发商拆迁,从而引发的拆迁纠纷也引起高度关注。青岛知名律师谈到征求意见稿第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并明确其为征收的前提条件。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已经规定了,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而这一点事实上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2、明确先给征收补偿再搬迁
原文:“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城阳律师分析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先补偿再搬迁。过去,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补偿条件还没谈好,房子已经被拆了,逼得老百姓只能搬走,这才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现在规定先补偿再搬迁,就保证了被征收人可以争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