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5-25 10: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城阳律师表示,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内财产约定制度,赋予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婚内甚至婚前财产的权利。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协议没有公开性,原则上只能在内部达成,不能在外部达成。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包括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的情况。
青岛城阳的律师分析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规定了第四章离婚的第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发生的目的显然仅限于“共同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即使是配偶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只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不是时间因素——,而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婚姻法》第41条关于连带债务规定的细化和解释。
当然,有必要坚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客观要件。因此,如果一方的债务不是由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造成的,则不应将其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无论是否有婚姻财产协议。应该指出的是,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用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衡量。
只要是在夫妻之间存在正常关系期间,一方为生产和管理而发生的债务,即使不是实际发生的收益,也应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极原因。
青岛城阳律师总结了《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它们都是以是否“同居”为基础的,但前者主要侧重于离婚时夫妻内部如何分担连带债务,而后者则规定夫妻是否应该对外分担债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很难证明目的,因此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债权人比夫妻双方更难证明债务的目的。因此,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