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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情况下如何用工?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14 09:5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企业在疫情情况下如何用工?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9日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同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下发《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现针对各类企业普遍关心的用工问题,运策所刘祥琴律师团队经研究后作出如下解答,供企业参考:
一、各时间节点和相应劳动报酬
1、1月24日(除夕):调休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法定休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3、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调休放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4、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5、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6、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措施解除复工后,企业如何依法发放工资?
情况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怎么办?
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情况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怎么发工资?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二、对实施隔离措施的职工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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