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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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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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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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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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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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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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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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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律师告诉你哪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07 11:1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疫情当前,律师告诉你哪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至今,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防控,各界积极响应,坚决行动贯彻落实。而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甚至个别严重问题,,有发布传播谣言的,有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的,有滥用职权渎职腐败的,有拒不服从防疫管控的等等……可以说,此次疫情防控,既是医疗技术与新型冠状病毒的对决,也是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水平的较量。疫情当前,作为普通大众我们要坚决支持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守住法律底线 ,一旦触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为提高公众底线意识,特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汇总,供大家学习。
一、寻衅滋事
常见行为:防疫期间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滋事行为轻则可行政拘留,重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1: 酒后辱骂殴打小区保安,行政拘留
        1月29日晚,青岛高新区一居民在进入小区时,被负责防疫工作的人员检查身份证。因其未携带身份证又无法提供身份证号,随即在小区保安室内等待其家人。后其弟媳马某某酒后来到保安室,即对现场保安进行辱骂,并对上前劝阻的其他保安人员进行殴打。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当场制止。马某某酒醒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懊悔不已。1月31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马某某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案例2 :多次阻挠妨碍防疫检查,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0日晚上7点左右,张某驾驶一辆白色的轿车从村外驶向西石沟社区的村口防疫检查站,面对工作人员停车检查的要求,车速未减、并喇叭长鸣,想要不登记就径直进入社区,被工作人员强行拦下后,男司机还未从车上下来就开始大声辱骂工作人员,并火气很大地推倒了挡在车前的检疫员,之后在登记本上以占据整页纸的宽度胡乱写名字,面对工作人员要求,男司机毫不理会,谩骂着驾车离开。之后的2月1日下午、2月2日早上、2月2日下午,张某连续四次在进出社区防疫检查站时拒绝测量体温、拒绝登记,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其中2月2日下午在辱骂的同时变本加厉的对防疫检查站的志愿者动了手,经鉴定其中一人受轻微伤。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依法传唤至夏庄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经详细调查了解事发经过,固定相关证据,后经法制部门审核,城阳警方依法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

二、妨害公务
常见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检疫、隔离或暴力妨碍疫情防控等国家公务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
妨害公务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2020年1月26日14时许,某地派出所干警前往湖北返乡居民叶某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毁坏派出所内财物,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常见行为: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隐瞒、欺骗的手段拒绝配合登记和核实真实情况,致使公众被传染或可能被传染,还有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向门把手、电梯按键吐口水等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西宁市当地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已被确证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其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
常见行为: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个别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隔离,个别医院的承包商拒绝撤出,断水断电,阻碍救援医疗队伍入驻等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2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李某及亲属等四人(已分别隔离、收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故意隐瞒从疫区来即墨的事实,不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人和共同居住亲属中有人出现感染症状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隔离,造成恶劣影响。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常见行为: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帮助他人进行散布、传播等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月26日,通州警方发现,有网民发帖称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警方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刘某未感染病毒,系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目前,刘某已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常见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有些商家还打着“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旗号,出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有些商家出售假冒口罩等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法条文及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该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等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的“3M”防护口罩,毛某等人从王某等人处进货并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毛某等人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常见行为:通过疫情进行概念炒作;散布不实信息;利用广大民众的恐慌心理借机炒作,哄抬股市等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在汹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之下,港股率先开盘,众多医药股实现了逆势上涨。部分投机分子(庄家)在其中嗅到了“商机”,将大量资金投入医药股中,进一步抬高了各类“医药股”、“健康股”的市场价格,使其偏离正常轨迹。庄家在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利用民众的信息不对称情景及恐慌心理,编造不实的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以达到其进一步抬高股价,在最高点收割韭菜的目的。

八、其他
1、侵吞、窃取、骗取、截留救灾防疫物资的可构成贪污罪;
2、挪用救灾物资的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不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疫情传播的,可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违法阻断交通、封村封路,甚至采取破坏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方式封路等,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疫情汹涌而来,迫在眉睫唤起的是众志成城,在这一场必胜的全民战争中,作为一名市民需要配合做到的最起码的是心中的敬畏和举止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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