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新闻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律所新闻 >
疫情当前,律师告诉你哪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07 11:1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疫情当前,律师告诉你哪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至今,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防控,各界积极响应,坚决行动贯彻落实。而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甚至个别严重问题,,有发布传播谣言的,有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的,有滥用职权渎职腐败的,有拒不服从防疫管控的等等……可以说,此次疫情防控,既是医疗技术与新型冠状病毒的对决,也是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水平的较量。疫情当前,作为普通大众我们要坚决支持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守住法律底线 ,一旦触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为提高公众底线意识,特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汇总,供大家学习。
一、寻衅滋事
常见行为:防疫期间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滋事行为轻则可行政拘留,重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1: 酒后辱骂殴打小区保安,行政拘留
1月29日晚,青岛高新区一居民在进入小区时,被负责防疫工作的人员检查身份证。因其未携带身份证又无法提供身份证号,随即在小区保安室内等待其家人。后其弟媳马某某酒后来到保安室,即对现场保安进行辱骂,并对上前劝阻的其他保安人员进行殴打。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当场制止。马某某酒醒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懊悔不已。1月31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马某某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案例2 :多次阻挠妨碍防疫检查,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0日晚上7点左右,张某驾驶一辆白色的轿车从村外驶向西石沟社区的村口防疫检查站,面对工作人员停车检查的要求,车速未减、并喇叭长鸣,想要不登记就径直进入社区,被工作人员强行拦下后,男司机还未从车上下来就开始大声辱骂工作人员,并火气很大地推倒了挡在车前的检疫员,之后在登记本上以占据整页纸的宽度胡乱写名字,面对工作人员要求,男司机毫不理会,谩骂着驾车离开。之后的2月1日下午、2月2日早上、2月2日下午,张某连续四次在进出社区防疫检查站时拒绝测量体温、拒绝登记,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其中2月2日下午在辱骂的同时变本加厉的对防疫检查站的志愿者动了手,经鉴定其中一人受轻微伤。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依法传唤至夏庄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经详细调查了解事发经过,固定相关证据,后经法制部门审核,城阳警方依法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
二、妨害公务
常见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检疫、隔离或暴力妨碍疫情防控等国家公务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
妨害公务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2020年1月26日14时许,某地派出所干警前往湖北返乡居民叶某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毁坏派出所内财物,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常见行为: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隐瞒、欺骗的手段拒绝配合登记和核实真实情况,致使公众被传染或可能被传染,还有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向门把手、电梯按键吐口水等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西宁市当地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已被确证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其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
常见行为: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个别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隔离,个别医院的承包商拒绝撤出,断水断电,阻碍救援医疗队伍入驻等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2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李某及亲属等四人(已分别隔离、收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故意隐瞒从疫区来即墨的事实,不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人和共同居住亲属中有人出现感染症状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隔离,造成恶劣影响。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常见行为: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帮助他人进行散布、传播等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月26日,通州警方发现,有网民发帖称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警方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刘某未感染病毒,系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目前,刘某已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常见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有些商家还打着“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旗号,出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有些商家出售假冒口罩等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法条文及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该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等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的“3M”防护口罩,毛某等人从王某等人处进货并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毛某等人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常见行为:通过疫情进行概念炒作;散布不实信息;利用广大民众的恐慌心理借机炒作,哄抬股市等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及法定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在汹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之下,港股率先开盘,众多医药股实现了逆势上涨。部分投机分子(庄家)在其中嗅到了“商机”,将大量资金投入医药股中,进一步抬高了各类“医药股”、“健康股”的市场价格,使其偏离正常轨迹。庄家在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利用民众的信息不对称情景及恐慌心理,编造不实的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以达到其进一步抬高股价,在最高点收割韭菜的目的。
八、其他
1、侵吞、窃取、骗取、截留救灾防疫物资的可构成贪污罪;
2、挪用救灾物资的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不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疫情传播的,可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违法阻断交通、封村封路,甚至采取破坏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方式封路等,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疫情汹涌而来,迫在眉睫唤起的是众志成城,在这一场必胜的全民战争中,作为一名市民需要配合做到的最起码的是心中的敬畏和举止的自律。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