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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用工政策解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07 11:0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用工政策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为了疫情防控,分别延长了春节假期和企业复工时间,运策所作为城阳区政府采购法律惠企服务单位,积极履行职责,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休假和延期复工期间工人工资发放问题,特对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出详细解读,供企业参考。
一、假期
根据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及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 [2020]10号)的规定,应该理解为:
(1)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延长的休息日,;
(2)2月3日至2月7日为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2月8日、9日本为休息日;
(3)2月3日至3月2日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
二、职工分类
根据2020年1月27日,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以及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的规定,将职工区分为:
1、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2、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3、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
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职工。
三、假期及疫情期间工资支付
1、从时间上分段计算工资
(1)1月24日至1月30日期间(除夕至正月初六),仍适用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调休7天的规定,计发工资。
(2)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正月初七至初九),此期间为国家延长的休息日,休息日工作,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报酬。
(3)2月3日至9日期间(正月初七至十六),自2月3日起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开始日期。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的规定,此期间虽非国家延长的休息日,但适用《劳动法》有关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规定,2月3日至7日期间,职工虽未工作,工资正常计付。
(4)2月10日以后(正月十七以后),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仍按照原国家规定执行。如尚未解除,依然需要按照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执行。
2、不同职工不同时间的工资核算
(1)上班的职工: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其中的1月25日至27日期间为法定节假日,此三天不可以安排补休,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除上述3天外,其他时间上班,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不具备上班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无法上班的职工,具体计算:
1)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2月8日、2月9日,均为休息日,未上班无工资;
2)自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职工虽未工作但视同正常出勤,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3)3月2日以后,企业如受疫情影响仍然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职工隔离期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五、派遣员工被隔离或观察可否退回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
运策惠企法律服务团队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城阳区政府采购惠企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律所设立惠企法律服务团队,团队由10位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组成,面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权益维护,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各项政策落地,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保障服务、监督政策实施、参与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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