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受害人均为男女。 2015年10月,王某与受害人在琐碎事上发生纠纷,被迫为受害人拍下7张不雅照片。受害人删除照片后,王先生在移动网络云盘中进行了备份。由于两人之间的矛盾无法和解,受害人和王某切断了一切联系,王某及其学徒联系了受害人,使他恢复了健康,但他们都被拒绝了。王以为受害者微信已经在手机号上进行了注册,并打算登录受害者张贴裸照来侮辱他。王某在受害者微信上注册后,在受害者和朋友圈中发布了受害者的7张不雅照片,并发表了侮辱性的言论以侮辱报仇。受害人从朋友处获悉,利用微信账号上传裸照后,立即报警,并逮捕了王某。
检察机关认为,王的行为符合侮辱性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转化为私人起诉案件。根据中国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此外,检察官建议及时更改手机号码,并及时更改与其社交软件,银行帐户等相关联的手机号码,以防止罪犯侵犯个人隐私或犯错。
[法律提示]
私人起诉案件是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其中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仅处理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的案件。有证据的案件。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侮辱,诽谤和暴力干扰,例如婚姻自由,虐待,挪用公款等时,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经过调查进行调查。当局和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六机关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私人起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案件要处理
1.侮辱和诽谤案件(《刑法》第246条规定的除外,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
二、受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1.蓄意攻击(《刑法》第234条第1款)
2.非法闯入房屋的案件(刑法第245条)
3.违反通讯自由(《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7.侵犯知识产权
8.被告可被判处最长三年徒刑的案件
三、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得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侮辱罪是否属于私人起诉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外,均应予以处分。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告诉他人”是指受害人诉说。如果由于胁迫或威胁无法告知受害人,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近亲也可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