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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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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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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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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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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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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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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拍女性不雅照发朋友圈是不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11-08 08:5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受害人均为男女。 2015年10月,王某与受害人在琐碎事上发生纠纷,被迫为受害人拍下7张不雅照片。受害人删除照片后,王先生在移动网络云盘中进行了备份。由于两人之间的矛盾无法和解,受害人和王某切断了一切联系,王某及其学徒联系了受害人,使他恢复了健康,但他们都被拒绝了。王以为受害者微信已经在手机号上进行了注册,并打算登录受害者张贴裸照来侮辱他。王某在受害者微信上注册后,在受害者和朋友圈中发布了受害者的7张不雅照片,并发表了侮辱性的言论以侮辱报仇。受害人从朋友处获悉,利用微信账号上传裸照后,立即报警,并逮捕了王某。
 
检察机关认为,王的行为符合侮辱性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转化为私人起诉案件。根据中国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此外,检察官建议及时更改手机号码,并及时更改与其社交软件,银行帐户等相关联的手机号码,以防止罪犯侵犯个人隐私或犯错。
 
[法律提示]
 
私人起诉案件是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其中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仅处理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的案件。有证据的案件。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侮辱,诽谤和暴力干扰,例如婚姻自由,虐待,挪用公款等时,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经过调查进行调查。当局和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六机关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私人起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案件要处理
 
1.侮辱和诽谤案件(《刑法》第246条规定的除外,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
 
二、受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1.蓄意攻击(《刑法》第234条第1款)
 
2.非法闯入房屋的案件(刑法第245条)
 
3.违反通讯自由(《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7.侵犯知识产权
 
8.被告可被判处最长三年徒刑的案件
 
三、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得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侮辱罪是否属于私人起诉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外,均应予以处分。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告诉他人”是指受害人诉说。如果由于胁迫或威胁无法告知受害人,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近亲也可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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