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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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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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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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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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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把这个追回来吗?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11-06 13: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实际上,许多夫妇都有一方出售一对夫妻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收回房屋吗?如果我无法收回房屋,我该怎么办?小编提醒您,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买主真诚地购置房屋,则另一方很难收回房屋。
 
配偶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未经授权出售房屋争议:
 
第一种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当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为夫妻(对方为共同权利证书)时,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
 
第二种情况: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登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未登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由配偶未经授权出售房屋而引起的纠纷才可适用于诚信获取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试行)的意见第89条,“在存在共同共同关系的时期,一些共同所有人未经授权就处置共有财产,通常是无效的,但第三者是善良的,如果获得财产以进行补偿,则应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配偶任意出售夫妻的合住房屋,且买方符合获得的条件真诚地,另一方无法收回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置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拥有人有权追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受让方可获得以下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已经依法进行登记的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尚未登记的登记已经交付给承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未转让人要求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一妻擅自出售共同住房,另一夫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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