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9月26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姚磊)前夫周先生去世,留下了48万元的债务。前妻王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以及父亲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债权人李先生认为,这笔贷款是在王女士与前夫周某的婚姻关系中发生的,因此要求王女士及其儿子偿还债务。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裁定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女士的两个儿子和她的父亲偿还了债务。
2018年5月,王女士收到法院的通知。经询问,她知道向她供认的人是前夫周先生的债权人李先生。 2018年3月,周先生因交通事故去世。因此,李先生将王女士的两个儿子及其丈夫和妻子以及周先生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对天上掉下来的债务感到困惑。她于2006年与周先生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子。 2016年,两个人离婚,两个儿子被授予王女士。王女士觉得这笔钱不是她自己借的。她不知道周先生借了这么一笔钱,不应该承担责任。最初是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8月,周先生通过中间人赵先生购买了江沙,并给了赵先生46万元的债务。赵已经收到李先生的货,没有付款。周先生去世后,赵将周先生的债务转给了李先生,并请李先生找到周先生的继承人来偿还。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离婚落后于应得的时间。他得知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得到了一所房子。目前,这所房子是王女士的名字。该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周先生的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他要求王女士及其子女和父亲还款。
2018年7月,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周的父亲认为这笔钱与他无关,也不应该承担责任。王女士认为,这笔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两者已经离婚,因此没有财产继承。李先生和周先生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此案应该是李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纠纷。
经调查核实,法院确认周先生拖欠赵某的本息共计48万元。
在法庭上,周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是否形成了债务转移关系,王女士和其他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已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赵将李先生欠李先生,李先生则向周先生收取了钱,这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周先生的去世导致赵先生没有将此事告诉周先生,但赵应告知周先生的继承人。在李先生起诉法院之前,赵没有证明自己已经通知王女士和其他人。法院已对王女士及其他人提出起诉,可以视为将债权转让给王女士及其他人的通知。因此,李先生有权对王女士及其他人提起诉讼。
尽管周先生的欠款行为发生在王女士和前夫的婚姻期间,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先生欠款是夫妻的共同含义。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此债务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女士离婚后,周先生去世,她没有继承权,因此,王女士不承担偿还前夫债务的责任。 。周先生的两个儿子和父亲是合法的一级继承人,依法享有周先生的继承权,包括债务关系。周的父亲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因此被视为接受继承。王女士的两个孩子尚未成熟,其监护人不能让他们放弃继承权。这两个孩子负责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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