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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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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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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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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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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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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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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举债48万余元前妻成了被告,法院判决前妻无需担责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10-28 13:4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楚天都市报9月26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姚磊)前夫周先生去世,留下了48万元的债务。前妻王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以及父亲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债权人李先生认为,这笔贷款是在王女士与前夫周某的婚姻关系中发生的,因此要求王女士及其儿子偿还债务。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裁定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女士的两个儿子和她的父亲偿还了债务。
 
2018年5月,王女士收到法院的通知。经询问,她知道向她供认的人是前夫周先生的债权人李先生。 2018年3月,周先生因交通事故去世。因此,李先生将王女士的两个儿子及其丈夫和妻子以及周先生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对天上掉下来的债务感到困惑。她于2006年与周先生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子。 2016年,两个人离婚,两个儿子被授予王女士。王女士觉得这笔钱不是她自己借的。她不知道周先生借了这么一笔钱,不应该承担责任。最初是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8月,周先生通过中间人赵先生购买了江沙,并给了赵先生46万元的债务。赵已经收到李先生的货,没有付款。周先生去世后,赵将周先生的债务转给了李先生,并请李先生找到周先生的继承人来偿还。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离婚落后于应得的时间。他得知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得到了一所房子。目前,这所房子是王女士的名字。该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周先生的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他要求王女士及其子女和父亲还款。
 
2018年7月,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周的父亲认为这笔钱与他无关,也不应该承担责任。王女士认为,这笔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两者已经离婚,因此没有财产继承。李先生和周先生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此案应该是李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纠纷。
 

 
经调查核实,法院确认周先生拖欠赵某的本息共计48万元。
 
在法庭上,周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关系是否形成了债务转移关系,王女士和其他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已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赵将李先生欠李先生,李先生则向周先生收取了钱,这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周先生的去世导致赵先生没有将此事告诉周先生,但赵应告知周先生的继承人。在李先生起诉法院之前,赵没有证明自己已经通知王女士和其他人。法院已对王女士及其他人提出起诉,可以视为将债权转让给王女士及其他人的通知。因此,李先生有权对王女士及其他人提起诉讼。
 
尽管周先生的欠款行为发生在王女士和前夫的婚姻期间,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先生欠款是夫妻的共同含义。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此债务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女士离婚后,周先生去世,她没有继承权,因此,王女士不承担偿还前夫债务的责任。 。周先生的两个儿子和父亲是合法的一级继承人,依法享有周先生的继承权,包括债务关系。周的父亲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因此被视为接受继承。王女士的两个孩子尚未成熟,其监护人不能让他们放弃继承权。这两个孩子负责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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