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内借来的70万元,李志强和姜宁玉被法院判处还款连带责任。 2019年1月,债务人牛红军发现,两人离婚后,姜宁玉以贷款购买了64万多元的房子,然后以母亲姜其芳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牛洪军认为,江宁玉知道自己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后,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了蒋其芳。他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并将其起诉到邯郸市人民法院,理由是应撤销免费转让。
但是,姜宁玉说,买房的第一笔款项是从母亲那里借来的,每月的还款也由母亲负担。这不是免费的转移。近日,《成都商报》红星记者从蚌埠市人民法院获悉,终审法院裁定,姜宁玉将唱片改为第三方,而不是免费转让,并驳回了牛红军的主张。
法院裁定,2014年6月12日,姜宁玉在邯郸市滨河路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47,460元的房屋,并以贷款方式支付。当天,蒋其芳通过银行卡向成都泰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34万元。 2016年2月22日,姜宁玉向蚌埠市住房管理局提交了“更名申请”。一年后,蒋其芳从他人那里借了20万元,以提前偿还抵押贷款。 2017年7月19日,蒋启芳办理了房屋房地产登记证。
法院认为,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放弃了到期的债务,无偿转让债务,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债权人有权申请取消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将对被告进行免费转让的审查。
首先,姜宁玉在买书时从母亲那里借了34万元。被告与母亲达成偿还贷款的协议后,被告将房屋卖给了母亲,母亲从他人那里借钱解决了剩余的贷款。房屋的出售抵消了债务。因此,出售房屋以抵消债务并非免费转让。其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牛洪军的执行李志强,姜宁玉的申请书中,冻结了李志强,姜宁玉的工程款71.14万元及车名,但财产没有处置,因此不能证明债权人遭受了损害。
因此,法院裁定,姜宁玉将记录更改为第三方,而不是自由转让,并驳回了牛洪军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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