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关于身份关系的人采取的行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不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
2.与下落不明者或宣布失踪人员的身份有关的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接受再教育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人员因离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精力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在被告受劳动教育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告是非常不方便的,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其惯常居住的地方属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被定罪和未支配的人,失去了个人的自由,脱离了住所或惯常居所,不仅使原告在被告的羁押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被告的羁押中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很可能造成过多的工作,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更为适宜。
除上述四起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对被告申请原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如果在维护维护的情况下有少数被告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9条)。
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二条)。
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的离婚诉讼,在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人(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情况下,受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境内结婚后境外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家的法院,离婚诉讼必须在婚姻结束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应当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第13条)的管辖;
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居住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五)当事人一方原居住地法院或者最后居住地法院在该国的管辖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中有一人居住在外国的,一方当事人居住在该国,无论人民法院向哪个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法院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本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法院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管辖(最高法院不适用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