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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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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9-11 13: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关于身份关系的人采取的行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不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

2.与下落不明者或宣布失踪人员的身份有关的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接受再教育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人员因离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精力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在被告受劳动教育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告是非常不方便的,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其惯常居住的地方属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

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被定罪和未支配的人,失去了个人的自由,脱离了住所或惯常居所,不仅使原告在被告的羁押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被告的羁押中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很可能造成过多的工作,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更为适宜。

除上述四起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对被告申请原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如果在维护维护的情况下有少数被告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9条)。

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二条)。

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的离婚诉讼,在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人(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情况下,受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境内结婚后境外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家的法院,离婚诉讼必须在婚姻结束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应当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第13条)的管辖;
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居住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五)当事人一方原居住地法院或者最后居住地法院在该国的管辖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中有一人居住在外国的,一方当事人居住在该国,无论人民法院向哪个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法院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本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法院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管辖(最高法院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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