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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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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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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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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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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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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08-24 22:2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
山东省除个别项目外,放开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或者委托人获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结算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当事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除前款所列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帮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对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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