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1-04 17:0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王女士是一位郑州居民,于2013年2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分行郑州某支行办理了结算通卡一张,卡号为622707500××××××。2014年7月30日上午,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余额减少,立即去银行营业厅询问。得知自己账户于2014年7月28日,分四次被网上支付消费共15780元,但网上支付U盾在王女士手上,并未使用,且其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亦未收到相关消费短信提醒。后王女士到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经初步查明,其账户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支付进行了盗刷。王女士认为,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财产权益不被侵害,因其未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监管义务,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诉讼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中国建行河南分行郑州某支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足以证明银行对保证原告卡内存款的安全有漏洞及在交易中有过错。而被告银行方提出的相反主张,且提交的相关诉讼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了银行职责,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综合分析
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交易安全漏洞以及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