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17 09: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 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名叫张某的女子,并且在与张某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某的妻子蒋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某和张某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 “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某的上诉。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