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1-09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与其母被告李某某共同购买某小区房一套,该房交纳部分首付款后,剩余房款由曹某某进行银行贷款。其后,二被告以各自占有房屋份额50%的比例,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曹某某是持证人,其母是共有权人。现原告张某某以其支付部分首付款及与被告曹某某婚后共同还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为涉讼房屋共有权人,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此,二被告不予认可,同时抗辩首付款及部分贷款均系被告李某某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房屋应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告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取款凭证时间、金额与涉讼房屋房款交付情况相吻合,能够证明涉讼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系由其支付和偿还的事实,而原告张某某主张向其父母借款及婚后与曹某某的共同收入所得支付房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父母的毕生积蓄,而一旦子女婚姻关系变化,导致出资父母为子女婚姻生活购房的初衷和意愿破灭,而此时父母步入老龄,收入和经济实力大不如前,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出资很少留有有效证据,导致其在诉讼中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