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0-13 13:3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2012年7月25日下午,杨小玲(化名)下班回家,当她走到甘井子区吉祥街30号楼前时,身后一辆小客车倒车,将她撞倒在地,车后轮从杨小玲髋部碾过。幸好旁边有人大喊“撞人了”,小客车才急忙停车并向前行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013年3月,由大连市交警队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杨小玲是否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等情形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杨小玲因本次车祸留有双下肢瘫痪,肌力3级,已构成4级伤残,出院后至终生需人陪护。
法庭上,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均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杨小玲在本次车祸发生前就是脊柱侧弯的残疾人,大连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记载,杨小玲在2009年就已经被评定为肢体4级伤残,且伤残内容与本次鉴定结论一致。三被告怀疑原告在鉴定时未提供在事故前已有伤残的相关情况,因此提出重新鉴定。
今年3月9日,甘井子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大连某制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7.29万元,共计79.29万元。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