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0-09 10: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小红所属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该款项由父亲阿强代为保管。父亲阿强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将其代小红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
2015年3月23日,女儿小红一纸诉状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中山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是小红的直接监护人,在小红成年前,他对小红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得被滥用,应当将权利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法院认为,阿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阿强还抗辩说,应抵扣其抚养期间的合理费用。对此,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综合考虑到离婚时阿强的经济状况难免窘迫,阿强独立承担女儿的一应学习生活开支难免吃力,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法院最后判决阿强须向小红返还128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