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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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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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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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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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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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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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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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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种价格,到底孰真孰伪?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0-06 16:3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引发官司的这一套房子位于海沧区沧林路一小区内,房屋面积为81平方米。据购房人、原告赵女士起诉说,双方实际的成交价是58万元;但是,卖房人、被告张先生及其妻子却说,成交价明明是73万元。
 
  一套房子,为何会有两个成交价。原来,他们双方为了避税签了阴阳合同。前年1月12日,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73万元。
 
  三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赵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随后她又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了首付款23万元。
 
  一个月后,双方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为了避税,他们在房管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有意将房价“做低”,在合同中,书面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58万元。
 
  当天,赵女士缴纳了营业税等税费4万多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讼争房屋也顺利过户到赵女士名下。
 
  过户之后,赵女士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合计73万元。但谁也没想到,过户之后双方却打起了官司。
 
  近日,赵女士起诉认为,两份合同当中房价不一,实际履行应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因此,她向被告多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归还15万元“不当得利款”并支付利息。
 
  对此,卖房人、被告张先生答辩说,实际成交价应为73万元,至于58万元的价格,那只是为了避税,双方才在房管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这样约定。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之前的约定为准。
 
  张先生还说,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他已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赵女士名下,并已实际交付房屋。所以,他依约收取购房款73万元符合约定,并未构成不当得利。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先生并没有不当得利,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女士要求退还15万元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当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确认,双方此前就讼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售房价格为73万元。这一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另外,双方均确认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为了避税,将房屋出售价格约定为58万元,因此,《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售房价格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真实售房价格应为双方一致确认的73万元,而赵女士主张应按《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价格履行,进而要求张先生返还15万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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