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31 11:1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6月30日,江西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衷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衷某,女,现年45岁,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央企业)控股企业—恒天动力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衷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安排出纳先后从恒天动力有限公司账上共转出资金7300万元,分别给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泽元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转。上述三家公司使用资金一至五日时间后,将资金归还了恒天动力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7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