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刘是个古玩迷,去年初,经朋友介绍,他来到了扬州另一位收藏爱好者老宋的家里,准备淘几件宝贝。最终,老刘选了7件宝贝,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双方以2万块钱成交。
不久,他找专家对7件宝贝进行了鉴定,结果让他傻眼了。经专家鉴定,他所购买的周筱松(晚清民国初江西景德镇瓷绘画家)款瓷器笔筒、大清道光14年款瓷器砚台、同治年制人物瓷盘、民国竹雕笔筒4件“古玩”是赝品,为现代仿制的工艺品。
老刘越想越气,觉得老宋这是故意骗他,就找到老宋,让他退货、退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老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宋赔偿其损失1.1万元。
老宋说,他也并非专门从事古董生意的人,老刘从他这里购买的古董均为祖传或私人收藏,他不能保证所有古董都是真品,而且双方的交易,是老刘主动到他家仔细挑选的,也是经过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价格,而且买到赝品,按照圈里的规矩就要自己承担这个后果。反过来说,如果老宋卖掉的古董,没过多久就升值了,那么他也不会去找老刘要钱,这都是规矩。
老宋表示,他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原告称我欺诈,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0.1元”。此外,老宋还对1.1万这个价格有不同的看法,他说,老刘从他家购买古玩11件,其中7件为买卖,4件为赠品,是打包购买,没有对每件古玩具体议价,对老刘主张4件古玩价格为1.1万元不予认可。
另外,在法庭上,老宋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如果老刘要取消交易,应当全部退回11件古玩,而不是将值钱的古玩留下,不值钱的要求退还。”
双方打这场官司,争议焦点是“买古玩却买到了赝品,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此,法院一审认为,古玩属特殊物品,民间古玩收藏、交易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除经过专业权威机构鉴定为真品外,个人卖家通常不对古玩物品为真品负保证责任,这也是民间古玩交易的通常习惯。原告作为民间个人古玩收藏爱好者,应当了解民间古玩交易的习惯。
本案讼争的瓷器及笔筒是被告的个人收藏品,没有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原告应当知道购买可能存在的风险。双方买卖是口头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讼争古玩为真品作出过承诺,被告当庭对此也予以否认。原告现场看样后自愿选择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该买卖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原告称上述4件古玩物品为仿制品、价值为1.1万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确属仿制品,原告因判断错误产生的风险也应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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