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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下,开发商与户主谁对谁错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6-01 11:0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今年1月,禅城区某楼盘开发商将两名购房者钟某、汤某(钟某的女儿,当时未满13岁)告上法庭。开发商称,2014年3月,钟某购买了楼盘的一套房屋,价值约88万。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后,钟某只支付了26万元的房款,尚有余款未按约定按期支付。开发商要求法庭判令:钟某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第一,解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第二,钟某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6万余元。收到起诉状后,钟某随即提出反诉,认为开发商在商业利益驱动下,隐瞒事实、作出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购房。
钟某回忆,2014年3月自己前往楼盘看房,希望买一大户型。售楼小姐劝称,可购买相邻两房,收房后打通使用。随后钟某以自己和汤某的名义,购下相邻的两套房,并在签订《认购协议》后按约付款。但当年5月钟某发现所购的两套房屋,只有一套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钟某及女儿均非佛 山 户 籍 人 员 ,根 据 佛 府 办[2011]28号的限购政策规定,她们只能在佛山购买1套住房。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钟某和汤某的户籍均在广西,受当时的限购政策限制。她们虽然于2014年3月21日,同时向开发商认购相邻的两套房屋,但在同年5月,其中一套房屋已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这就表明购房者已选择共同购买该套房屋,于是就不具备在佛山认购第二套住房的资格。因此,开发商与钟某于2014年4月11日就第二套房屋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依法予以解除;认购协议解除后,相应的定金及购房款应予退还。至于认购协议解除产生的损失问题,法院认定,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时,均明知限购规定,但仍同时签订涉案两份认购协议,从而对涉案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
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开发商与被告钟某、汤某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开发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汤某返还定金50000元及首期购房款213942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